2015_0826 監察院

一、事實經過
於104年08月04日陳情監察院有關「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基隆市分社」之違法事件(書狀文號:1040780641),今收到基隆市政府函(基府社行?字第1040129365號)。惟,社會處承辦人蔡光耀在文書描述過程中有避重就輕及斷章取義之處,應當糾正。 1. 蔡光耀先生有出席基隆市分社舉行第13屆第1次社員大會,但是當天(3月15日)蔡先生在舉行選舉投票之前即先行離開,在離開之前先在選舉票數的紙上簽名(此舉有當日的選舉錄音、4月12日的李玉山對話錄音及蔡先生所述之「錄音函」為證據),所以在選舉時向獨斷而行的第12屆理事長劉英璋提出異議又有何用?此點在4月12日的李玉山對話錄音中,我也有向總監事李玉山表明自己的立場及孤掌難鳴。 2. 3月15日向內政部舉發基隆市分社違法情事,主要在於第12屆理事長劉英璋對於基隆市分社向基隆市政府承租的過程及事實未在社員大會中報告及追認,由於基隆市分社有長期使用違建的場地,但是經由各種行政程序而取得門牌號碼,所以從沒有正當的場地(違建)到取得埸地租用的使用權,此一變化應詳實報告及追認,並且埸地租用是社員會費之集體費用。但是理事長不願在社員大會中給所有社員追認,認定這等花費只要理事會議通過即可。104年4月16日社會處函(基府社行參字第1040020392號)即是將基隆市分社整理的各種申請資料回覆,未做處置。 3. 蔡先生摘錄基隆市分社於104年5月18日之文書內容。其中,關於「情理法順序」,實質是指「個人感情是第一順位,法律可以不屑一顧」;關於「大部分社員均能苟同」,沒有開臨時社員大會,故無法採信;關於「違背創立本宗教準則」,我的原文是表示「如果他們這些人將目前的總則修改成不是劉培中先生所創立的宗教準則,我絕不再當這團體的社員」。 4. 關於「104年7月8日投書基隆市政府」,我摘錄如後:『上述的公文書內容:『主旨:覆 貴府基府社行貳字第1040025461號函,請查照。一、第十二屆第三次社員大會手冊中,第九條第3項:繳納會費(二年未繳列入保留,任何活動不再通知),於第十三屆第一次社員大會手冊,修改(三年未繳列入保留,……),主章程為需「繳納會費」不變,括弧內為社內行政業務程序說明,且二年不通知改為三年不通知,對社員權利有過而無不及,並無修改章程之處。』。其中,表示「括弧內為社內行政業務程序說明」,其為謬論。原先在「組織章程」之中的部份條文摘要如後,第7條『連績二年無故不繳納社費者』,第9條第3項『繳納會費(二年未繳列入保留)』。在第7條及第9條第3項皆有表示「二年」之字詞,該社的公文書不僅斷章取義,並且說法不實。尤其是該社並無明文訂定「行政業務程序」,甚至表示「對社員權利有過而無不及,並無修改章程之處」,如此更當直接修改成「八年」或是「十年」,更是有過而無不及。在該公文書中的其餘各點(第二點及第三點)的內容亦有斷章取義及不實言語之處,當請所屬機關對該社之公文書詳細查核。當事人亦會視必要而對該社提告,該社在公文書中的言語已然超出公文書的正當性,在宗教中已然違背道德規範,在公文書中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舉動。更請所屬機關務必查實為要,感謝。』。 5. 我在104年7月8日投書基隆市政府之後,我一直未收到公文回覆,直到監察院發文基隆市政府才看到這簡短又無意義的公文書。 6. 基隆市分社在基隆市政府被分類為「學術文化團體」,基隆市政府是否對於審核及分類的作業上有所疏失及錯誤,此舉表示任何社團申請成立是簡單且審核鬆散的行政作業,難怪有許多沒有良心團體來混亂社會的「安定性」。這等過失是社會處應當檢討之處。 7. 新事證主要在於第13屆的社員大會手冊中,基隆市分社未在3月15日社員大會之前的理監事會議中有明確表示要修改章程,更沒有在召開社員大會當天有公開表示章程有所修改,當然也沒有經過社員表決,所以是有人擅自修改章程,此舉違反章程及法規。但是基隆市政府未妥為處置。
二、違法及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未正確函覆及處置,其從歷次陳情內政部及基隆市政府的文書中即可視出端倪。
三、具體訴求
當請監察院審明,亦請基隆市政府能放下對於第13屆理事長呂政雄的政商關係(呂先生亦為國際獅子會成員,曾面見市長張通榮,其子有從政意圖並且曾是候選人),希請公正處理基隆市分社的錯誤之處。
四、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清單
先前已有傳送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