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灣《專利法》─相同發明的專利案件與申請專利的互生共利

關於臺灣《專利法》─相同發明的專利案件與申請專利的互生共利

 附記:我曾被6位法官(楊雅清、陳秋君、王惟琪、林瑞斌、江振義、許文章)、1位過往法官而現職律師(傅文民)、1位超級檢察官(黃世銘)及考取成為公務人員(孫介芳)聯合欺負;《公務人員服務法》第6~7條適用於上述6位法官所撰寫的判決書。我們臺灣的法官真的只會考試上榜,文筆卻不好,是這樣嗎?錯字、錯語、錯誤數值…應有盡有,這幾位法官可以合資成立「錯錯油油公司」。
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當事人認為這幾位法官依著上述過往法官的言語而受損害,並且其判決書寫得不切實際。法官沒有讀《道德經》及《聖經》還有《太上感應篇》怎會審案子啊?意不正,判即有邪;心不平,決即有歪;腦不清,書即有誤。(我要求大眾陪審團)
我在本篇的言論若有得罪,請找欺負過我的法律人士,這都是他們的親身教導,可進一步閱讀《智慧型手機的防堵犯罪及權限管理方法》及《闇「社會大學」─宗教及法官的零碎雜事的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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