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_0708陳情基隆市政府

查「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基隆市分社」於104年5月18日發函,其正本是基隆市政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副本是社員湯朝景、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本社檔案室,發文字號:(104)基分社政字第001號。

上述的公文書內容:『主旨:覆 貴府基府社行貳字第1040025461號函,請查照。一、第十二屆第三次社員大會手冊中,第九條第3項:繳納會費(二年未繳列入保留,任何活動不再通知),於第十三屆第一次社員大會手冊,修改(三年未繳列入保留,……),主章程為需「繳納會費」不變,括弧內為社內行政業務程序說明,且二年不通知改為三年不通知,對社員權利有過而無不及,並無修改章程之處。』。

其中,表示「括弧內為社內行政業務程序說明」,其為謬論。原先在「組織章程」之中的部份條文摘要如後,第7條『連績二年無故不繳納社費者』,第9條第3項『繳納會費(二年未繳列入保留)』。

在第7條及第9條第3項皆有表示「二年」之字詞,該社的公文書不僅斷章取義,並且說法不實。尤其是該社並無明文訂定「行政業務程序」,甚至表示「對社員權利有過而無不及,並無修改章程之處」,如此更當直接修改成「八年」或是「十年」,更是有過而無不及。

在該公文書中的其餘各點(第二點及第三點)的內容亦有斷章取義及不實言語之處,當請所屬機關對該社之公文書詳細查核。當事人亦會視必要而對該社提告,該社在公文書中的言語已然超出公文書的正當性,在宗教中已然違背道德規範,在公文書中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舉動。更請所屬機關務必查實為要,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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