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務

在智財法院,法官在技術能力上是遠低於死記法律條款,所以有技審官協助。但是,法院是法官說得才算數,而且薪資非常高,於是有些法官在技術能力的非常低能,無法對於超過3件的引證文件有能力判斷是否為簡易的技術結合。這導致這些法官對於進步性的判斷會直接以引證文件的件數為標準,但是審查基準沒有限制引證文件的數量,而是在於通常知識者的能力是否能簡易結合先前技術。
在幾件從智財法院的雙方攻防及法官在技術能力上的弱智判決之下,導致一些不成文的且不合理的進步性判斷在某些怕麻煩的公務人員產生了意識形態上的錯誤認知。
綜合上述的結論就是,如果有人找了4件先前技術來結合,很有可能在審查中就越過了進步性,申復可以寫反駁的理由。到了智財法院,若巧遇技術低能的法官就更容易過關了。
PS.專利說明書不必清楚表示其技術是用誰的技術來結合,所以越過了進步性又偷用別人的技術,不僅可拿專利證明又可不必支付先前技術的專利授權費,這是一種好交易。(既然是偷用,就要由被害者自行發現才有可能被告)
這種惡性循環就是專利貶值,有專利權也沒有多大的行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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